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
1、申請。項目建設單位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申請材料報送省安科中心(申請表見附件1),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省安科中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對申請材料不齊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一次性告知,由省安科中心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3)。
建設單位提出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申請表(一式四份);(2)安全預評價報告書(一式五份);(3)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4)采礦許可證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的文件復制件;(5)可行性研究報告;(6)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流轉。省安科中心受理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申請材料后,填寫抄報單(見附件4),轉省局監管一處。監管一處根據申請材料的具體內容,提出擬辦意見,省安科中心提出承辦意見,監管一處商省安科中心確定評審專家組名單后,一并報省局分管領導審定。
4、評審。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評審工作,由省安科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監管一處監督檢查。專家組對《報告》評審中存在的問題,由省安科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下達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告知書(見附件5),告知建設單位限期修改補正,并抄送有關評價機構和監管一處。
5、審核。監管一處對省安科中心轉來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申請材料和修改完善的《報告》以及針對告知書的修改補正材料進行審核,并填寫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表,報省局分管領導審簽。
6、辦結。經省局分管領導審簽同意《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須加蓋“江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三同時審核專用章”,省安科中心負責通知申請單位前來領取非煤礦礦山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表;對決定《安全預評價報告》不予備案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由監管一處擬辦以省局名義不予備案告知書(見附件6),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備案的理由。
7、歸檔。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材料,要統一歸檔省局辦證中心。建設項目屬改建、擴建的,原則與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材料歸類存檔。
8、公示公告。省局定期向社會公示公告已通過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的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名單。